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周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4********,汉族,大专文化,周宁县**卫生院原出纳,住周宁县狮城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时任周宁县**卫生院出纳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利用其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边挪用边归还的方式,多次挪用该院公款归其胞兄及本人用于经商、归还贷款等需求,至2019年1月10日挪用最后一笔公款为止,共挪用人民币230000元。2019年1月28日至同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陆续归还全部公款本息,并于同年10月10日主动向周宁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犯有挪用公款罪的证据有:1、周宁县**卫生院关于徐某甲同志工作任职情况说明、徐某甲、徐某乙银行流水明细账、手机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徐某甲悔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缪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公款本息,给单位造成的实害后果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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