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楼**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山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其中唐山湾某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占股百分之二十,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占股百分之八十。徐某某任唐山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徐某某未经股东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19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10月27日,私自授意会计闫某某将唐山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上的资金分别转给了与唐山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与某管理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大同某煤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百万元整、宋某某二十五万元整、霍某某两万四千元整和霍某某六千六百元整。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唐山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400余万支付了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的工程款及应付的工人工资等款项,因某管理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不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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