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上午,励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奈斯博雅酒店551号房间内,趁李某某睡着之际,窃得李某某的一部苹果11pro max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967元)。随后,励某某将手机交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然帮助励某某对该手机进行刷机,并于次日与励某某一起到椒江区商业街的小叶手机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该店。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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