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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队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前往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酵车间盗窃槽钢窃得6根槽钢后随即卖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三人获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徐某某将槽钢售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后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现槽钢被盗,找到彭某某并要求其返还,彭某某联系徐某某要求其将槽钢取回,彭某某将徐某某赎回后的4根槽钢返还给单位,彭某某、张某某吩咐徐某某将余下2根槽钢继续卖掉,徐某某将余下的2根槽钢售卖得款人民币900元,后将赃款全部交给张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6根槽钢共价值人民币15,428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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