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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开鲁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刘某某在开鲁县**镇**超市翟某某手机维修柜台将张某某在此维修的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后以750元钱的价格卖给通辽市批发城“**手机店”店主徐某某。被盗手机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700元。案发后,徐某某主动退赔了失主的损失,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主动退还失主手机款,并得到谅解,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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