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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98********,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号,现住在浙江省温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本院以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镇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坪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镇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份厉某某(提起公诉)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林某甲(另案处理)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林某甲让厉某某通过银行卡给他帮忙转账,并支付给厉某某一定酬金,厉某某就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账号发给林某甲,随后厉某某的账户转入资金,林某甲让厉某某把转入的资金又提到厉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里,从支付宝又转到林某甲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里,按每天200元的酬金给厉某某支付工资。2020年7月20日厉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不愿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款。2020年7月27日厉某某找到其朋友徐某某,让徐某某为其办理银行卡转款使用,并承诺徐某某帮忙转款后厉某某支付一定酬金,次日徐某某在行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给厉某某转账使用。

2020年7月29日早张某某收到一份QQ电子邮件,发邮件的人自称是**矿业有限公司老总林某乙,让张某某建一个QQ工作群,好方便在群里安排工作。于是张某某就新建了一个鸿**矿业工作QQ群,并把工作群的名称和QQ群号通过QQ邮件给予对方回复,对方即加入**矿业工作QQ群。随后张某某把**矿业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分别邀请加入工作QQ群。自称是林某乙的人在QQ群里安排会计给第三方转款,出纳王某某按照QQ群里自称是“林某乙”的人指定的账号徐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转入60万元人民币。资金转出后,受害人张某某、会计林某丙以及出纳王某某经过向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林某乙核对,发现有人冒用曾某某和林某乙的名子在QQ群里发布虚假转款指令。镇坪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某报警后迅速利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徐某某银行卡实施紧急止付,在徐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止付资金40万元。

厉某某伙同徐某某将徐某某开户的三张银行卡卡号发给了林某甲,2020年7月29日10时许,林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告知厉某某,徐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到账20万,并提供了一个支付宝账号(昵称叫**先生),要求将到账资金转到“**先生”支付宝账号里,厉某某伙同徐某某将兴业银行卡到账的20万元给“**先生”支付宝转入10万元,其中徐某某用网银给林某甲指定的另外一个账户转款5万元,徐某某通过微信给厉某某转入5万元,厉某某将微信5万元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又从支付宝里将5万元转入到林某甲指定的杨某某支付宝账户内。随后林某甲给厉某某发微信语音说兴业银行又进账40万元,要求将40万元也转入到**先生及杨某某的支付宝里,厉某某用网上银行转账时,发现无法转账操作,林某甲要求厉某某到开户行去解冻,厉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兴业银行解冻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徐某某明知所转资金的来源是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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