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2日退补,同年11月18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申某某(男,32岁,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楼**号事主董某某(男,33岁)家中盗窃黄金饰品四件(一个金色锁型挂坠、一个金色鱼头转运珠、一个金色手链、一对金色手镯,经鉴定,以上金饰品均为千足金,共计重29.2克,经作价,共计价值13928.4元人民币)及现金25000元人民币。后于2020年6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商城附近将盗窃的四件金首饰销赃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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