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51********,汉族,初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启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徐某某与邱某某至启东市汇龙镇启爱珠宝城进行黄金项链的置换,工作人员王某某将三条黄金项链拿出来放置在柜台上供邱某某挑选,邱某某趁王某某接待其他顾客之际窃取其中一条重21.1克的黄金项链放在自己的手心里,然后选中另外一条重18.36克黄金项链进行置换,在跟随工作人员验金过程中,邱某某将窃得的黄金项转移至徐某某手中,徐某某明知该黄金项链来路不正仍将该黄金项链放在自己衣服口袋里,然后外出至店外抽烟,等邱某某将置换手续办妥至店外后,徐某某将该黄金项链交给邱某某,然后二人离开启爱珠宝城。经价格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366元。
2019年12月13日,邱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被盗的黄金项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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