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自建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华明知是谢某、黄某等人盗窃犯罪所得的香烟,仍予以收购、介绍张某华、曾某华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5344.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华于2020年10月22日主动向赣县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涉案香烟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徐某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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