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自建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华明知是谢某、黄某等人盗窃犯罪所得的香烟,仍予以收购、介绍张某华、曾某华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5344.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华于2020年10月22日主动向赣县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涉案香烟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徐某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