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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三次以53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盗窃的蓄电池,经鉴定价值12389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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