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三次以53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盗窃的蓄电池,经鉴定价值12389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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