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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人民社区居委**街**巷**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废品店老板,姜某某、龚某某(已另案处理)系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司机。姜某某、龚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5日14时许、2020年5月13日22时许、2020年5月14日21时许将其盗窃公司所得的工字钢贩卖给徐某某并从中牟利。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的废品店缴获部分被盗工字钢。经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16634.24元。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上述行为,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徐某不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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