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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97********,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单元**室(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

2019年以来,张某某(绰号“大大”,另案处理)通过购买获取“NC”、“BOT”英雄联盟游戏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具备“换肤”、“持续显示攻击、技能范围”、“显示敌方角色信息”、“走砍”、“无限视距”等功能,可以在“游戏联盟”内进行使用。张某某通过网络招收代理的方式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合作代理,在淘发卡平台上向游戏玩家进行出售。

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向张某某购买“NC”英雄联盟外挂程序后通过淘发卡网站向陈某某、田某某等35人次销售。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溧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到徐某某苹果7P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淘发卡数据平台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将扣押到徐某某苹果7P手机1部解除扣押,发还给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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