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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徐新超)(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淮滨县,住淮滨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9时许,淮滨县台头乡台头村居民陈某某找到同村居民被不起诉徐某某,问其放她家地头两棵树的事情,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被不起诉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准备离开,陈某某用手抓住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身阻止徐某某离开,被不起诉徐某某仍驾驶电动车继续向前行驶,致陈某某身体撞到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而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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