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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上网追逃,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8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主动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喝酒一事,与徐某某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后王某某前往徐某某暂住处准备继续找其理论,行至翔安区**镇**路**附近出租房处,看到徐某某正在该处和人喝酒,遂继续质问并与徐某某发生争吵。其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情急之下拿出一把斧头,很快被在场的其他人员拦住并被劝回其位于马巷镇**的暂住处。当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携带一块砖头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位于**巷**号**的出租房门口处,发现房门关闭,遂在房外辱骂徐某某,后二人再次隔门争吵。徐某某拿出一根铁条从房间内砸门警告被害人王某某。后房门倒地,徐某某看见王某某手持砖头,遂拿起手中的铁条砸被害人王某某头部一下,王某某转身逃离,徐某某继续手持铁条追赶对方,追至王某某逃离出租房走廊,徐某某见王某某报警,遂也报警等待民警处理。经依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顶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观系出于伤害对方的故意还是出于防卫的意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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