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做木匠,户籍所在地:桐乡市**镇**村**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9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桐乡市**镇**村**浜某副食品店门口碰到被害人郁某某,因郁某某曾与其妻(已离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殴打被害人郁某某身体及脸部,致使被害人郁某某受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郁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2.民事赔偿已妥善解决,获得被害人谅解并签署和解协议;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初犯;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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