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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屋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8时许,被害人徐某甲让司机温某某将其水泥灌车停放在梅江区**镇**村*屋的老家门坪上。在家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甲的亲弟弟)听到停车声后出门查看,以该门坪是其本人出钱购买建造为由,不让水泥灌车停放,驱赶司机温某某,并与徐某甲发生争吵。期间,徐某某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徐某甲,致徐某甲摔倒,造成徐某甲脚部受伤及左手前臂尺骨骨折。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4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甲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是亲兄弟关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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