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许,徐某某在**镇**乐园发生打架,后洪某甲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其被洪某乙殴打,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赶至现场伙同洪某甲将被害人洪某乙摔倒在地,并对洪某乙拳打脚踢,造成洪某乙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右侧第2-6前肋骨折等伤势,经法医鉴定,洪某乙右侧第2-6前肋骨折的伤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洪某乙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洪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伙同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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