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4时许,被害人时某某醉酒驾驶别克商务车带王某某一起到临沂市兰山区**街金佰瀚洗浴中心,二人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崔某某在争执中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时某某、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时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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