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景谷县**乡**村大***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6月28日将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7月28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澜沧县**街**市场**摊位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徐某某用尖刀将朱某某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患有******,案发时为部分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期间,为部分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