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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76********,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5月1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在会泽县以礼社区以礼村委会在建大成高中宿舍楼前,徐某某与吴某某因宿舍楼一楼拆下的钢管架归属问题发生吵打,吵打中,徐某某用钢管将吴某某打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8日,徐某某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8日15时,会泽县公安局以礼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徐某某,徐某某主动到会泽县公安局以礼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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