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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溪旧村一小卖部内打麻将,被害人尼某某来到店内找人,徐某某见尼某某体型较胖,于是带调侃地叫了尼某某几声“熊大”。尼某某听后很生气于是上前用手去抓徐某某的脖子,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期间徐某某从店铺外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尼某某脸部,致使尼某某鼻子出血,徐某某随后离开现场,尼某某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尼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骨性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4日,徐某某和被害人尼某某达成和解,徐某某赔偿尼某某人民币共5.8万元,尼某某自愿出具了《谅解协议书》一份。2020年7月17日14时,经公安机关传唤,徐某某到大沥镇黄岐派出所海北社区民警中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徐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徐某某认罪认罚,且有自首等的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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