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路**家属楼**单元**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家属楼**单元**楼**门家中,因被害人张某某辱骂其的女儿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某耳部损伤致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不能自行愈合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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