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呼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1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来早市附近,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停车一事发生纠纷,继而互相厮打,徐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甲左肩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甲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经侦查,2019年5月9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证人王某乙、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因日常矛盾双方厮打引发,案发后已达成和解,且徐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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