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3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本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于次日裁定同意本院撤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10时许,在灵璧县**乡**村**水厂北边的田地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和辱骂,后二人发生厮打,徐某某将李某某右腿打伤,李某某将徐某某脸部和手部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大庙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上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