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广饶县**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徐某某在广饶县**建材城,因琐事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徐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生活琐事引发,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一贯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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