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移送。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 年11 月7 日20 时许,薛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抓扯打架,薛某某肋部等处被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薛某某的伤系徐某某殴打所致,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