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与同事赵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江某某家中,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笑赵某某头发少,赵某某将其推倒致其鼻梁破皮,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找赵某某赔偿,赵某某未理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茶杯将赵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取得赵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谅解书、收取医疗费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本案系同事之间酒后玩笑所致,当事人双方平常关系处理尚好,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支付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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