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8日重报。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水路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在一土坡前发生争执。孙某某从土坡向上爬时,徐某某用铁锹铲土摔向孙某某,进而用铁锹把捣孙某某阻止其向上爬。孙某某抓住铁锹把,徐某某突然松手放开铁锹,孙某某仰背翻下土坡,致脸部擦伤,颈、背部疼痛无法活动,入住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颈椎骨折、颈椎脱位、脊神经损伤。经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孙某某是否用力往土坡下拉徐某某,也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是否用力捣孙某某并突然松手放开铁锨。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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