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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0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包某某发生争吵、抓扯,徐某某用扫把手柄打伤包某某右手大拇指,2018年3月23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组织调解,徐某某与包某某已达成和解,全额支付赔偿款2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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