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屏南县**乡**村**号。2014年1月17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因李某某、张某某的水管被屏南县**乡**工业园区围墙挡板压断,二人修理水管途中遇到正在测量的工业园区员工王某甲、党某某,双方在工业园区旁公路上因水管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李某某与王某甲互殴。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闻讯到场,与李某某、张某某共同追赶王某甲,王某甲见状边挥舞卷尺边往工业园区旁公路上跑去,并摔倒在路边的水沟里,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遂对王某甲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受伤。党某某见状打电话给甘棠工业园区负责人黄某甲,并使用手机拍照,李某某见党某某拍照便追赶党某某。工业园区员工黄某乙、林某甲、黄某丙与黄某甲、黄某丁、林某乙、王某乙等人闻讯亦到场后,看到王某甲躺在地上、党某某被李某某追赶,便上前阻拦并追打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期间,林某甲、黄某丙、黄某乙追打李某某致其受伤;黄某乙从地上捡起卷尺击打前来劝架的吴某某右手臂一下致其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赔偿王某甲共计人民币29294元,取得王某甲谅解;黄某丙、林某甲、王某甲、黄某丁、黄某乙自愿赔偿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7353元,取得李某某谅解;黄某乙自愿赔偿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5946元,取得吴某某谅解。
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屏南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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