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20715513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杨庄村630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3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8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0时许,因家庭矛盾,李某某妻子徐某乙将弟弟徐某丙、徐某某、堂弟徐某甲叫至家中劝说爱人李某某不要在殴打自己的老婆,后发生厮打,徐某某、徐某甲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行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书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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