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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1********,汉族,博士,九三学社社员,鹰潭市政协委员,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村**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分别告知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其公司职工即被害人胥某某因胥工伤后复岗一事在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走廊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在推搡中,徐某某用拳头将胥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胥某某的面部损伤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胥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胥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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