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港占,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2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后村批发市场最后一排146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与成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对成某某实施殴打,致成某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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