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镇**居民委员会**组,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通化县快大茂镇孟杰烧烤店帮忙过程中,因吃饭结账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其将梁某某右手踢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已实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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