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无业。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徐某某驾驶陕A****5货车在包茂高速上从柞水往西安行驶至秦岭终南山隧道南口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陕A****0货车,以徐某某驾驶车辆与其车发生刮擦为由,将徐某某驾驶车辆拦停在高速路左侧行车道上,王某某叫徐某某下车查看车辆,后二人言语不合发生厮打,徐某某对王某某脚踢拳打,之后王某某将车开至南五台服务区报警,当日王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对其伤情做了诊断检查,并于2020年10月17日住院治疗。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诊断证明王某某第4掌骨骨折,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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