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铁西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0月29日因犯有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9日)。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房屋漏水等问题在鞍山市立山区颐和城二期小区7号楼一楼走廊内发生争吵撕扯,后费某某倒地,造成费某某胸部受伤。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费某某胸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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