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退休人员,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浏阳市**街道**市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8月0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镇**村陈某甲家,但尚未领取结婚证。2019年5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位于**镇**村的陈某甲家中前坪跳舞,其邻居被害人陈某戊因嫌其跳舞音乐声音过大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并因争抢调整音响音量发生揪扭。揪扭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戊用手掐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脖子,陈某甲见状出来劝阻,将受害人陈某戊的双手掰开,拖住被害人陈某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随及从身旁拿起一把椅子朝被害人陈某戊背部打了一下。被害人陈某戊气急之下用手打了陈某甲两个耳光,踢了陈某甲一脚,随后又在地上捡了一把椅子将陈某甲家房间的两块玻璃砸坏。整个冲突过程还导致了两把椅子被砸坏、音响被摔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用椅子打被害人陈某戊的行为致使陈某戊左上臂挫伤及左侧第5、6肋骨骨折。2019年5月30日,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戊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9日,陈某甲代表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戊医疗费用2万元,被害人陈某戊赔偿陈某甲玻璃、椅子、音响等损失600元,被害人陈某戊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戴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_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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