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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安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9日13时50分许,在大安市*****西面****的业主徐某某报警称:在*****西面****里看别人打扑克时,被喝完酒回来要找徐某某唠唠嗑的李某某殴打,将徐某某殴打急眼后,据李某某说徐某某对他拳打脚踢,导致鼻骨骨折,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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