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6时许,徐某某因维修水泵与其弟弟徐某甲发生争执,后被维修工房某某及其他邻居劝开,随后徐某甲妻子彭某某与徐某某发生争吵,徐某某和徐某甲各执一把铁锹,徐某某持铁锹挥舞致徐某甲右小腿受伤。2017年9月18日,经霍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右小腿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的发生系亲兄弟间偶发矛盾所致,现已达成和解,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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