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2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女婿张某与被害人徐某乙在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某某村发生口角,在徐某乙与张某即将发生肢体冲突时,徐某乙被徐某甲推到在地,致徐某乙髋臼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经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徐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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