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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4********,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非**或者政协委员,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未被收押,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怀疑王某某藏匿其妻子,在临沂市罗庄区**道**村附近,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双方和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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