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昌乐县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该局补充侦查,昌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办案说明。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4日8时50分许,在昌乐县**镇**村东南方向刘某某的“桑园子”地头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土地纠纷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造成刘某某腰部受伤。2020年3月31日,经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腰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伤情是否为被不起诉人故意造成存在疑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