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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陈某某在本市**村两家菜地上,因农作物越界问题发生争吵并叉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用手推搡、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肋骨骨折。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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