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妻子李某甲因感情问题产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后李某甲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父亲李某乙、母亲冯某某。李某乙、冯某某二人于当晚23时许到达徐某某、李某甲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巷**号**栋**室的租房处,后徐某某与李某乙、冯某某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徐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鼻部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因外伤致两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李某乙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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