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周定员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洪水风行驶至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御园小区2栋2单元前,因倒车问题与居住在该小区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徐某某对周定员进行殴打,将其打伤。经司法鉴定,周定员此次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周定员的损失,得到其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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