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现任娄底市娄星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企)征地拆迁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住娄底市**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3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3日4时许,在娄星区**栋**房内,因徐某某怀疑蒋某某出轨,徐某某要求蒋某某打开手机给自己看,蒋某某不同意,徐某某把蒋某某推倒在床上,用手压住蒋某某的头,并对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蒋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身上多处淤青,断六根肋骨,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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