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2********,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学院大一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常宁市北外街吉祥网吧找其女友张某某玩,张某某的同学廖某某也在现场,后廖某某的同学被害人曹某某、贺某某、杨某某来到该网吧找廖某某玩,曹某某向徐某某散烟时将烟丢在地上,引起徐某某不爽,徐某某即电话联系谭某某(另案处理)过来教训曹某某,谭某某便纠集董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之后徐某某与张某某、廖某某离开网吧,曹某某、贺某某、杨某某跟随其后,走到常宁市老北门桥头时,徐某某见谭某某、董某某赶到,遂返身殴打曹某某等人,之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董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曹某某、杨某某、贺某某,谭某某用手机砸伤贺某某头部。经鉴定曹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贺某某、杨某某损伤为轻微伤。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方13.4万元,贺某某方1.7万元,杨某某方1.7万元,董某某家属赔偿曹某某方3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案发后,徐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向常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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