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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其弟媳莫某某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扭打,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用锄头棒、砖头等物将莫某某左小腿、左背部打伤,并咬伤莫某某胸部。后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莫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于当月29日赔偿其弟媳莫某某20000元,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坦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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