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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友杏,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两河开发区恒大建设公司食堂酒后与谢某某谈及工资问题发生争执,谢某某动手打徐某某未打着,后谢某某提起地上放着的塑料登子打着徐某某的肩部,徐某某与谢某某扭打在一起,谢某某被徐某某摔倒,导致谢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案发后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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