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4********,汉族,大专文化,集贤县**队科员,住集贤县福利镇**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小区**超市门前因锁事发生口角后,徐某某使用尖刀捅刺刘某某左侧腹部致其受伤。经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不构成残。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投案,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集贤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